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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规范》应用设计解读

文章来源:鑫佳通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17-04-06 16:29:59 浏览次数:5622
[导读]:摘要笔者综合多方对《建规》、《车规》规范的意见和理解,结合工程实践,分析了实际工程中存在的诸如地下车库人员安全出口如何设置?地下汽车库是否设置消防电梯?《建规》、《车规》两本规范如何同时使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方法,供大家参考。本文分为上、下两篇,其中上篇包括引子,地下车库人员安全出口设置,消防▶ 语音朗读




摘要

笔者综合多方对《建规》、《车规》规范的意见和理解,结合工程实践,分析了实际工程中存在的诸如地下车库人员安全出口如何设置?地下汽车库是否设置消防电梯?《建规》、《车规》两本规范如何同时使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方法,供大家参考。

本文分为上、下两篇,其中上篇包括引子,地下车库人员安全出口设置,消防电梯设置,地下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等4部分。

引子

2016年1至6月份,全国共接报火灾17.2万起,亡911人,伤756人,已核直接财产损失19.2亿元。其中38起较大火灾发生在住宅的有25起,占66%,住宅伤亡比重最大,防火安全再次成为全社会主要问题关注点。

图1

住建部第517号公告,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规》)自2015年5月1日起严格执行,并配套编制了13J811-1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2015修改版)。同时,新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以下简称:《车规》)自2015年8月1日起也开始执行,并配套编制了12J814 13J811-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图2 两本相关规范

虽然两本规范加图示已较简明、准确地指明了关于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一些新变化、新要求,但是由于实际项目越来越复杂,加之设计人员、审查经办人员对条文的不同理解,使得相关技术人员在规范使用上还存在一些误区,尤其是两本规范如何正确的配合使用!

其中,《建规》考虑了建筑防火设计的普遍性和基本消防安全,而对于特殊建筑则需按专业规范执行。具体来讲,针对独立式汽车库或汽车库与其他民用建筑的组合建筑而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当《建规》和《车规》针对同一个技术点出现时,则车库部分应按专业规范《车规》执行,如地库人员安全出口设置数量、疏散宽度、消防电梯的场所设置、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卷帘性能等;

2.当《车规》提及但尚不全面,并明确要求参《建规》的,则车库部分可参《建规》执行,如消防电梯的参数设置等;

3.当《车规》没有提及,或未要求参《建规》执行的,则车库部分不要参考《建规》,如消防车道间距、救援场地、救援窗口等。

所谓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在规范使用中避免类似过去老《建规》和《高规》来回套用理解的模式,把握好规范的度。

一、地下车库人员安全出口设置

1.相关条文

14版《建规》

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5.5.9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2.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4版《车规》

6.0.2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1个。

6.0.7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人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执行原则

地库人员安全出口设置属于《建规》和《车规》针对同一个技术点出现的情况,车库部分应按专业规范《车规》执行。

3.解读和应用

解读一:地下车库[注1]每个防火分区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除住宅外,不能借用相邻防火分区安全出口。

鉴于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距离等指标均比《建规》相应的防火分区、疏散距离等指标放大,故对于汽车库来讲,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不得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因此,类似相邻地库两个防火分区做3个安全出口的做法或者N个防火分区做N+1个(或更极端)安全出口的做法在《车规》6.0.2条文说明中已明确不合要求。

针对2个相邻防火分区希望集中安全出口位置的要求,一种观点建议可尝试“并梯”的做法,即1部楼梯加2个独立前室,其中一个梯段宽=F甲1+ F甲2,但此作依然存在消防认定的风险,建议若采取“并梯”措施应提前进行相关消防咨询。

图3 两个防火分区3个安全出口(已不适用)(左)

图4 相邻防火分区“并梯”形式(存在不确定性)(右)

此外,针对建筑面积不大,人员安全出口增加较困难的项目,建议可以借用剪刀梯的形式,如下图,各自独立前室,增加出口数量,不增加楼梯位置。

图5 相邻防火分区采用1部剪刀梯,

各两个安全出口(可行)(左)

图6 相邻防火分区采用2部剪刀梯,

各两个安全出口(可行)(右)

解读二:地下车库可以部分借用相邻住宅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但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在大型住宅小区中,建筑间的独立大型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均有地下通道与住宅相通,如按地下汽车库的防火分区内设置疏散楼梯,将使小区内地面的道路和绿化受到较大影响。所以,允许利用地下汽车库通向住宅的楼梯间作为汽车库的疏散楼梯是符合实际的,这样既可以节省投资,同时在火灾情况下,人员的疏散路径也与人们平时的行走路径相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车规》6.0.7条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尚存在两种理解:

一是地下车库可以借用相邻住宅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但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二是地下车库可以全部借用相邻住宅防火分区安全出口。

从实际工程来看,第一种理解是较为通常稳妥的做法,并且从《车规》报审稿和实施稿6.0.7相应的条文解释看,其借用的表述也由“全部或部分利用”变成了“利用”。虽然,第二种理解对控制地下安全出口数量,提高空间使用率,节约投资成本更为有利,但其消防认定的风险大,若采取相应措施应提前进行相关消防咨询。

图7 报审稿地库对相邻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借用(左)

图8 正式稿地库对相邻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借用(理解之一)(右)


二、消防电梯设置

1.相关条文

14版《建规》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3.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7.3.8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每层停靠;2.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3.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Qs……

14版《车规》

6.0.4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建筑高度大于32m的汽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0.4~2.0.9 (条文说明)……汽车库与建筑物组合建造在地面以下的以及独立在地面以下建造的汽车库都称为地下汽车库,并按照地下汽车库的有关防火设计要求予以考虑。……

2.执行原则

消防电梯设置属于《建规》和《车规》针对同一个技术点出现的情况,车库部分应按专业规范《车规》执行。同时,消防电梯的参数设置《车规》提及但尚不全面,并明确要求参《建规》,可参《建规》执行。

3.解读和应用

解读一:地下车库属于地下室,但其不需要考虑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非必选项。

首先,新《车规》6.0.4条对于汽车库消防电梯设置,要求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才必须设,要求明确,不应二次套用《建规》。并且“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此处的“设置”是指技术要求、指标、参数性能,而不是指部位、场所、范围,是对6.0.4条前半部分的补充。

图9 汽车库需设置消防电梯的情况

其次,《车规》2.0.4条文解释中明确了“汽车库与建筑物组合建造在地面以下的以及独立在地面以下建造的汽车库都称为地下汽车库,并按照地下汽车库的有关防火设计要求予以考虑”。

综上解析,地下车库不需设消防电梯,若项目有条件设置消防电梯当然好,但非必选项。

举例:某地下室埋深大于10m,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为8000㎡,-1F为非机动车库和办公,-2F为商场,-3F为车库。则-1F应划分8个分区,设置8部消防电梯,其突出地面不在主体范围内部分要做消防电梯厅,防火间距按照多层建筑考虑;-2F应划分4个分区,上面8部消防电梯只需4部到达即可;-3F消防电梯则可到达,也可不到达。

图10 某地下室防火分区划分和消防电梯设置

对项目而言,高层公共建筑和住宅由于其地上部分一般都有消防电梯,因此地下车库设消防电梯较为容易,但是对高度较矮、地上单层建筑面积不大,地库规模和埋深却较大的住宅而言,套用《建规》设置消防电梯意味着公摊面积变大、成本上升,甚至影响产品品质,这种情况下,地下车库不设消防电梯就显得意义重大了(如下图)。

图11 低层住宅地库埋深较大的情况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地库是否设置消防电梯限于具体项目经办人和审查机构的理解和执行,其依然存在消防认定的风险,建议若采取相应措施应提前进行相关消防咨询,

此外,若地下室能够划分为两个独立部分,完全不连通并设置各自独立安全出口,当其各自面积均不大于3000㎡时,可不设消防电梯。这对一些面积不大,停车数不多的地下室有一定价值。

解读二:裙房和商业网点可不设消防电梯

根据在《建规》图示7-10页图2,明确裙房可不设消防电梯,商业网点亦然。

图12 裙房和消防电梯(左)

图13 远洋颐堤港(右)

三、地下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

1.相关条文

14版《建规》

5.3.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I000㎡……

14版《车规》

5.1.1……一、二级耐火等级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2000㎡……

5.1.9 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4.1.1 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3.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配套的水泵间、风机房、储油间等,应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一起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

2.执行原则

地下设备用房防火分区属于《建规》和《车规》针对同一个技术点出现的情况,车库部分应按专业规范《车规》执行,非车库部分按照《建规》执行。同时,尚需考虑专业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3.解读和应用

解读:地下设备用房独立划分防火分区设计无风险,但经济性差;采用地库附设设备用房或共用设备用房,上限面积看审批,经济性好。

对地下室而言,地下设备用房往往会占其中很大一部分比重,因此控制设备用房规模,合理组织其防火分区就显得尤为重要。按照地下设备用房与地下室其他部分的关系,其防火分区的划分存在完全独立划分、按地库附设设备用房划分和按地库共用设备用房划分三种情况。

地下设备用房独立划分防火分区较常规,不存在防火设计争议。从经济性角度,则需要在两个维度做到最优:一是各设备用房内机电布置紧凑,房间无明显面积浪费;二是设备用房区总体布局集中,单个防火分区面积最大化,即设喷淋时做到2000㎡,不设喷淋时做到1000㎡。这对公共建筑相对容易,但是住宅项目则由于楼座分散,常常地下设备用房防火分区面积较小,不够经济。针对此类情况,建议考虑地库附设设备用房或共用设备用房的方式,即利用汽车库防火分区面积限值较大的优势,控制防火分区的总数。

就地下车库附设设备用房而言,根据《车规》5.1.9规定其可计入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包括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以及为车库服务的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

图14 地库附设设备用房示意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项目有人防工程,则还需贯彻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4.1.1-4条要求,即在人防车库区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和配套的储油间、水泵间、风机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这与现行《车规》要求的地下车库附设设备用房可计入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是不同的。

就地下车库共用设备用房而言,在《车规》从报审稿到实施稿有一个明显变化。即报审稿5.1.3条对设备用房计入汽车库的防火分区的面积上限做了规定,但是最终实施稿此条取消,只在实施稿5.1.9条对地库附属设备用房计入地库防火分区做了规定,且无面积上限说明,由此可见规范组对设备机房是否计入地库防火分区是十分谨慎的。

因此,共用设备用房计入地库防火分区宜适度。如工程中较常见的共用排烟、通风机房,共用配电室等可以计入地库防火分区,而水泵房、变电室、柴发等则不建议与车库部分共用,若却有特殊情况,建议在设计前期即应和相关专项审查部门沟通确定。

附注1:不含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的修车库

应用设计解读(下篇)

以上是关于地下车库人员安全出口设置,消防电梯设置,地下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等专题解读基础上,以下将继续探讨研究组合建筑,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救援窗口,防火卷帘等3个方面的问题。

四、组合建筑

1.相关条文

14版《建规》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14版《车规》

4.1.4 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2.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执行原则

《车规》和《建规》中“组合”定义有所不同,《车规》“组合”为上下叠加,不含前后、左右贴临,《建规》“组合”既包括上下叠加,也包含前后、左右贴临。此技术点的难点在于对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对消防措施的理解。

3.解读和应用

解读: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消防措施“室内有别,室外一体”。

图16 组合建筑案例

《建规》中组合建筑包括住宅+非住宅,公建+公建等多种功能组合形式,不同使用功面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其中,住宅+非住宅的组合建筑在消防设计上较有特点,概括起来为“室内有别,室外一体”。

即组合建筑室内的消防设计,如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防火分区划分,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各自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建规》有关住宅和公建的要求分别确定;

而组合建筑室外的消防设计,如建筑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确定等,需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本规范第5.1.1 条有关建筑的分类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图17 住宅+商业组合建筑消防措施示例1

图18 住宅+商业组合建筑消防措施示例2

需要注意的是,组合建筑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而非住宅部分的防排烟系统等的设置,仍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此外,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消防设计需与住宅+非住宅建筑区分。

《车规》中组合建筑较有代表性的是汽车库+其他民用建筑,其中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需注意的是地库出地面楼梯间与常规地上地下共用楼梯间形式的区别。

图19 组合建筑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平面示意


图20 汽车库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参2015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五、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救援窗口

1.相关条文

14版《建规》

7.1.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7.1.2 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因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7.1.4 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人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7.1.5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7.1.7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7.1.9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14版《车规》

4.3.1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

4.3.2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Ⅳ类汽车库和修车库以外,消防车道应为环形,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2.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

4.3.3 穿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执行原则

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救援窗口属《建规》和《车规》针对同一个技术点有各自明确要求的情况,应按照建筑所属类别执行规范。

3.解读和应用

解读一:地上汽车库消防车道设置要求比民用建筑简单,不宜盲目套用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技术措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针对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设置,《建规》7.1.1~10条重点则为六点:1.消防车道间距有要求,困难时通过环形消防车道解决;2.高层公共建筑至少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而高层住宅则可沿一个长边设置制;3.内院短边大于24m时,需设置消防车道进入;4. 消防车道至少4mX4m通过空间,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5. 尽端式回车场视情况,有12mX12m,15mX15m,18mX18m三种;6. 消防车道可以借用市政道路。

针对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的消防车道设置,《车规》4.3.1 ~3条可以概括为三点:1.消防车道至少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另一边设置;2.消防车道至少4mX4m通过空间;3.尽端式回车场至少12mX12m。

图21 汽车库消防车道技术要点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工程中汽车库常以地下车库形式出现,独立设计的情况较少,但是其对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与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设置差别较大,比较而言,技术要求简单的多,因此不能盲目套用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技术措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解读二:地上汽车库不需设置救援场地、救援窗口,并和高度无关。其他民用建筑灭火救援窗口设置不分高层、多层,并和消防车道、扑救场地无关。

需要注意,在《车规》中未要求汽车库设置救援场地、救援窗口,并和高度无关。《建规》而言,除救援场地外, 7.2.4~5条对灭火救援窗口设置不分高层、多层,且和消防车道、扑救场地无直接关系。设灭火救援窗口目的是排烟热、射水、降温、救援逃生,而至于形式则可不限,门、固定窗均可作为灭火救援窗口在外墙均匀设置,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2个,间距不大于20m,尽量通向公共走道、楼梯,净尺寸不小于1X1m。如下图缺少灭火救援窗口,存在较大案全隐患。

图22 缺少救援窗口的项目案例

另外,由于消防云梯车可到达高度有限,芬兰搏浪涛消防云梯车最高110m,可救高度达到90m。因此,对于100m以上超高层建筑的救援窗口设置,建议100m以下必须设,100m以上可选择设。

图23 芬兰搏浪涛消防云梯车

六、防火卷帘

1.相关条文

14版《建规》

5.3.2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6.2.3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4.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5.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6.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6.5.3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14版《车规》

5.2.6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5.2.7 设置在车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标准;设置在停车区域上的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标准。

5.3.3 其他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两侧应采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人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等与停车区隔开;但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坡道的出人口可不设置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

2.执行原则

防火卷帘设置属《建规》和《车规》针对同一个技术点有各自明确要求的情况,应按照建筑所属类别执行规范。

3.解读和应用

解读:地下车库车道、汽车坡道出入口卷帘满足3.00h耐火完整性即可,不需要特级双轨双帘无机复合防火卷帘。

就防火卷帘的分类而言,GB14102-2005《防火卷帘》按耐火极限分为钢质防火卷帘、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和特级防火卷帘。其中,钢质防火卷帘、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均属普通防火卷帘,只能满足耐火完整性,不能达到耐火隔热性要求,不能替代防火墙使用。特级防火卷帘则包括蒸发式汽雾防火卷帘、水雾式防火卷帘、双轨双帘无机复合防火卷帘, 满足将背火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判定条件,可以用做防火分区分隔,代替防火墙。而防火卷帘量大面广,且卷帘成本差别巨大,因此合理科学的选用卷帘对控制成本投入意义较大。

防火卷帘的选用主要考虑三个方面,即设置位置、卷帘选型和卷帘长度。其中,《车规》5.1.1、5.2.6~7、5.3.3对汽车库防火卷帘,《建规》5.3.2~3、6.2.3、6.5.3和条文解释5.5.9则对民用建筑防火卷帘的选用做了要求,统计分析如下表2。

注:1.中庭、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位置若上下层叠加面积大于防火分区限值才需设防火卷帘等防火措施。

2.中庭短边净距宜至少大于6米,其与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区分还需各地消防部门具体认定。

3. 防火隔墙2指《建规》5.1.2表中本表所未涉及的耐火等级和墙体部位。

4.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不能采用防火卷帘措施替代。

此外,对于大于9m或异型卷帘还需做超限检测,其选用宜综合评判,合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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